权责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40019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二款“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第五款“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第六款“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保险科
审 查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照《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进行审查。 社会保险科
决 定 作出决定,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予支付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社会保险科
送 达 工伤经办将核查结果送达申请人。 社会保险科
事后监管 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社会保险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
2.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3.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4.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4楼436室,电话:0391-663616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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