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40018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费费率核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核 定 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和行业特点,确定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社会保险科
调 整 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每年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
2.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3.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4.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4楼436室,电话:0391-663616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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