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农业农村局-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00QZ200013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对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的强制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五项;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时可以当场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证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农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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