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农业农村局-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00QZ200008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对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强制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五项;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时可以当场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证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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