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310758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五项;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设定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检总局2002年第12号令)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科(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追责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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