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林业局-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00QZ640006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界桩(标)、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林业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七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地方规章】《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5月30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限期内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界桩(标),在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行为,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决定 2.决定责任:当事人拒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做出代为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恢复原状的期限或其他补救措施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执行 3.执行责任:代为恢复原状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恢复原状义务,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为恢复原状;当事人不履行的,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加强对恢复原状的林业服务标志或界桩(标)的巡护。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界桩(标)、逾期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
2.对本辖区多次发生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界桩(标)、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森林法》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109室,电话:0391-691315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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