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林业局-行政给付)
事项编码 00JF640001  职权类别 行政给付
事项名称 对因选育林木良种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补偿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林业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项、“内设机构”第二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最新修订是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林木种子站
审 查 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林木种子站
决 定 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林木种子站
事后监管 对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进行监管 林木种子站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在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415室,电话:0391-69131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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