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林业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41QT640008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集体林权流转项目备案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林业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设定依据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2009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令第130号)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的备案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1.受理责任: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林业改革发展和科学技术科
审 查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河南省集体林权流转项目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受让方根据流转面积按规定由县(市、区)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林业改革发展和科学技术科
决 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林业改革发展和科学技术科
送 达 4送达责任:制作备案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林业改革发展和科学技术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的项目进行归档统计,对流转双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抽查或不定期检查,建立健全流转备案单位和个人管理。 林业改革发展和科学技术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流转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0号) 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林业局林业发展和科学技术科,电话:0391-691317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