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林业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41QT640001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省级湿地公园建立申请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林业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规章】《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所在地湿地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湿地主管部门批准。”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设置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设置审批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
2.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413室,电话:0391-691312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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