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林业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41CF640006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等活动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林业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款
设定依据 【地方规章】《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2年5月19日发布)第二十五条:“ 违反《办法》和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二)擅自捕捉、采挖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植物的;(三)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采集标本、开山放炮、采矿采砂、垦植、放牧、狩猎、砍伐等,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草木植被的;(四)损坏、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或擅自移动界标的;(五)阻碍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工作的;(六)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没收工具或非法所得的处罚,可并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立案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审查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法制科
告知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
2.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109室,电话:0391-691315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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