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00QZ040001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三十一)、(三十二)“内设机构”(十八)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发现其统计违法行为或数据出入的相关证据和资料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可能,经局领导主要负责人批准,采取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措施。 政策法规科
执行 2.执行责任: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统计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登记保存涉案证据。 政策法规科
处理 3.处理责任: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政策法规科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政策法规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篡改、毁弃实施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证据和资料的;
3.违反法定的监督检查程序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6.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7.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337室,电话:0391-663379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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