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040038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情况,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18款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 案 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政策法规科
审查 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政策法规科
告知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4.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409房间,电话:0391-663361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