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金融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30007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理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金融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项、“内设机构”第十五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查前准备 根据年度检查计划、财政厅安排部署或局领导批办事项,确定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监督评价局、各相关业务科室
现场检查 成立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依法开展检查工作,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起草财政检查报告。 监督评价局、各相关业务科室
告知问题复核上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上报局领导。 监督评价局、各相关业务科室
决定问题处理 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对被检查单位出具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 监督评价局、各相关业务科室
送达跟踪落实 对整改、处罚等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处理落到实处 监督评价局、各相关业务科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监督评价局,电话:0391-663925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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