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金融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30016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金融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六项第3小项、“内设机构”第十七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审查 按照国家、省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决定 做出决定。审核同意的,制作批复文件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审核不同意的,以便函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送达 将文件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进行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事后监管 对产权登记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放产权登记证书。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追责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电话:0391-663915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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