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金融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30030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终止采购活动、撤销采购合同、责成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金融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十二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审查 对处理投诉、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认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认定是否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决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作出终止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撤销合同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监督管理 监督采购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依法进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电话:0391-663923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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