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金融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30006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金融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十五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1月26日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制定方案 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局安排部署或者局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
现场检查 组成检查组,依照相关规定,到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
问题复核汇总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
问题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违规用票问题分为整改、行政处罚、移送三类进行处理。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
持续监管 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中心,电话:0391-663981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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