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金融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30072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金融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四项、“内设机构”第二十、十三、十五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金融服务科、监督评价局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金融服务科、监督评价局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税政条法科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金融服务科、监督评价局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金融服务科、监督评价局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信息公开. 金融服务科、监督评价局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融服务科、监督评价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3.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4.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5.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追责依据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金融服务科,电话:0391-663362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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