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金融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30042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金融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项、“内设机构”第十五、十三项
设定依据 【地方性规章】《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对国家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各业务科室、监督评价局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各业务科室、监督评价局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税政条法科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各业务科室、监督评价局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各业务科室、监督评价局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信息公开. 各业务科室、监督评价局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业务科室、监督评价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3.包庇被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的
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6.遗失检查资料的
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追责依据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监督评价局,电话:0391-663925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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