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金融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30013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金融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项、“内设机构”第十五、十三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监督评价局、非税收入中心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监督评价局、非税收入中心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税政条法科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监督评价局、非税收入中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监督评价局、非税收入中心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信息公开. 监督评价局、非税收入中心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评价局、非税收入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监督评价局,电话:0391-663925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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