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80004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13号主要职责第2条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第十三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综合行政执法支
审 查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综合行政执法支
决 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划定或不予划定的决定(不予划定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法定告知。 综合行政执法支
送 达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综合行政执法支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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