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18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4年。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道路运输管理局 |
|||
审 查 |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 道路运输管理局 |
|||
决 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符合或不符合决定(不符合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行政确认决定书,法定告知。 | 道路运输管理局 |
|||
送 达 |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 道路运输管理局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 客运管理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2.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法行为。 |
||||
追责依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