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00QZ180003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对超载车辆,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13号主要职责第2条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决定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制作代履行决定书(载明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执行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依法送达代履行决定书。有中止或终结执行情形的,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行 3.执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依法执行代履行。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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