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41CF180072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13号主要职责第2条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3.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4.违反规定拦截车辆、收费、罚款的;
5.非法扣车的;
6.非法扣押证件的;
7.侵犯驾驶人员人身权利的;
8.危害公私财物安全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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