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180021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七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 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人员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管理科
决 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设管理科
送 达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监管职责加强事后监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 建设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 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3.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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