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金融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30032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评价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金融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四、十五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济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政办[2014]5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省对我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分配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政府审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资金安排 编制年度预算时,由各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各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科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预算局,预算局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情况和市级财力状况提出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批。 预算局、各相关业务科室
分配下达 各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意见,经分管市领导签署明确意见之后,报各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科室审核;预算局汇总审核意见提交局专题会议研究后按临时预算审核程序报批,批准后下达资金预算;各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科室、预算执行局和国库支付中心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各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科室、监督评价局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预算用途执行。 预算局、各相关业务科室、预算执行局、国库支付中心、监督评价局
组织评价 监督评价局指导各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科室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各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科室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并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监督评价局和各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科室对重点专项资金直接组织绩效评价。
监督评价局指导各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科室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科室督促部门对其使用的专项资金及时进行自评和部门评价。财政部门对部门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选择部分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重大民生领域等支出开展财政评价。
监督评价局、财政支出评价中心、各相关业务科室
结果运用 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监督评价局、预算局、各相关业务科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3.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4.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5.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6.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预算局,电话:0391-6639135,监督评价局,电话0391-663925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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