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六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科
审 查 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济源市公安局
送 达 制发相关证照;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追责情形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B区公安窗口,电话:0391-663342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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