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金融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30049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企业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金融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项、“内设机构”第十五、十三、十六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现公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或经举报有企业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此类问题的,检查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此问题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检查人员应依法检查,出示相关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监督评价局、会计科
审查 对此问题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依据应用、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处理意见。 税政条法科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监督评价局、会计科
决定 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监督评价局、会计科
送达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送达到当事人。同时信息公开. 监督评价局、会计科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评价局、会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监督评价局,电话:0391-663925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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