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L75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委办公室(档案)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5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二十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第三款: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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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申 请 |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受 理 | 市档案局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对材料齐全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接 收 | 在依据重要或珍贵档案的范围,依法接收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档案。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鉴 定 | 成立档案价值鉴定小组,采用定性分析与综合的方法对捐赠的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其保存价值,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决 定 | 根据捐赠档案的重要性和保存价值,确定表彰奖励的形式和标准。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表 彰 | 将表彰文件、捐赠证书或奖励送达捐赠单位和个人或召开表彰会议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档案工作表彰或奖励中存在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对法定行政奖励职责不予履行的; 2.对法定奖励职责敷衍了事,不制定评比标准、不完全覆盖应参评范围的; 3.对不符合参加评比条件的人准予参加推荐评比,如受到违纪处理人员等; 4.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对通过的拟表彰人员不进行公示的; 6.评比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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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 、第十六条第三款。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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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十号楼106室,电话:0391-663339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办公室纪检组,电话:0391-6633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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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