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扣留未取得校车标牌、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校车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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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报 告 | 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告 知 |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决 定 | 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送 达 |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执 行 |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强制措施的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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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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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大队,电话:0391-6608331或6608308;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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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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