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大峪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4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十一)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28日发布,2009年5月27日予以修订)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用地,应当本着节省土地、少占良田的原则,做到‘全面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安排’。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县道需要征用、拨用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具体征用、拨用标准按‘社会公益设施’的实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 |||
审查 | 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 |||
转报 | 初审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 |||
事后 监管 |
加强对辖区内乡(镇)村新建、改建乡道用地的监督管理。 |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公路管理人员受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负责人指使、纵容而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除追究其本人责任外,并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大峪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03572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大峪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35208。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