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JC18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 事项名称 | 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编〔2022〕48号附件2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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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检查 | 1.检查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现场检查,询问记录情况。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决定 |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发现违法行为或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结论,制作检查记录,告知检查结论。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整改 | 3.整改责任: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或进入处罚程序。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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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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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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