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审核转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五龙口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18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政策文件】《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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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 核 |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转 报 | 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上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加强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申报核查工作的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2.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3.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4.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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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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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五龙口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75812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五龙口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758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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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