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XK3100012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十)条 负责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 第(二十一)项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第(二十二)项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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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各所 | |||
审 查 | 经办人员进行材料审查。 | 各所 | |||
决 定 | 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 各所 | |||
送 达 | 制发送达登记证书,当场送达。 | 各所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各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追责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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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电话:6835879;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电话:6835809;各所;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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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