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18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船舶进出港口报告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八项、第九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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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审 查 |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 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决 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行政确认决定书,法定告知。 | 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送 达 |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 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 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船舶经营以及船舶相关业务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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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第二项第5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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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室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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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