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310013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 主要职责第(五)条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内设机构:第(十)项价格监督检查科,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济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自2000年10月3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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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 查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 价格监督检查科、分局、支队、各所 | |||
情况处置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 价格监督检查科、分局、支队、各所 | |||
信息公开 | 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价格监督检查科、分局、支队、各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明码标价实施情况不依法行政检查;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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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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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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