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非法扣押居住证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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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十八条第三项: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非法扣押居住证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 局属各派出所 | |||
调查 | 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局属各派出所 | |||
告 知 |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 局属各派出所 | |||
决 定 | 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济源市公安局 | |||
送 达 | 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属各派出所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济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局属各派出所 | |||
结 案 | 填写《结案报告》,装订卷宗。 | 局属各派出所 | |||
追责情形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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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十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公安局各派出所;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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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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