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承留镇人民政府-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业主委员会备案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承留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1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发布,2007年8月26日予以修订)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审 核 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转 报 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事后监管 强化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3.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的;
6.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承留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89900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承留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895955。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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