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640009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子项名称 |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内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三、六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法规。)第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第十五条 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下列程序办理植物检疫手续:(一)从省外调入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省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检疫要求检疫合格,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准调入。对调入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二)调运出省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根据调入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省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专用印章。(三)省内县(市、区)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植物检疫机构自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七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证书。情况特殊的,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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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依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第3条第1款审核《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和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通知检疫员现场检疫。 |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
决 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经检疫合格后,法定告知,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法定告知理由。 |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
送 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进行检疫监管。 |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植物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植物检疫的各项规定实施检疫和办理审批事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不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2.违反规定,重复检疫或重复收费的; 3.不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4.发现疫情不及时报告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疫情蔓延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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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一号楼一楼D区林业局窗口,电话:0391-663349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6913100 4.纪检监察投诉: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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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