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承留镇人民政府-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承留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1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通过,2012年12月28日通过修改,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乡村建设办公室
审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有效证件,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拒签时做好记录)。 乡村建设办公室
决定 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乡村建设办公室
事后监管 强化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乡村建设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2.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3.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2.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3.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救济途径 1.业务咨询:承留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89519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承留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895955。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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