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奖励)
事项编码 00JL040006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事项名称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三十一)、(三十二)“内设机构”(十八)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发布
通知
1.由示范区人普办发布评比表彰通知 社会科技统计科
申报 2.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申报材料 社会科技统计科
审查 3.审核相关材料 社会科技统计科
报批 4.示范区人普办报送至示范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签发通报表彰通知 社会科技统计科
决定 5.示范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决定 社会科技统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科技统计科
追责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2.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4.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5.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6.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2.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3.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4.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6.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依据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337室,电话:0391-663379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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