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L04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三十一)、(三十二)“内设机构”(十八)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发布 通知 |
1.由示范区人普办发布评比表彰通知 | 社会科技统计科 | |||
申报 | 2.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申报材料 | 社会科技统计科 | |||
审查 | 3.审核相关材料 | 社会科技统计科 | |||
报批 | 4.示范区人普办报送至示范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签发通报表彰通知 | 社会科技统计科 | |||
决定 | 5.示范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决定 | 社会科技统计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科技统计科 | ||||
追责情形 |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2.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4.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5.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6.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2.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3.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4.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6.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
||||
追责依据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337室,电话:0391-663379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