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对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测试、检验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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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报 告 | 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告 知 |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决 定 | 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送 达 |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执 行 |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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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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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大队,电话:0391-6608331或6608308;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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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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