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04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九) “内设机构”第六条(十一) | ||
设定依据 | 【规章】《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第六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第二十七条:“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8〕939号,发改、财政、科技、税务、海关五部门联合发文)第四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郑州海关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是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日常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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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综合窗口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各业务科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篡改、毁弃实施登记保存行政确认措施相关证据和资料的; 3.违反法定的监督检查程序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6.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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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8〕939号.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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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337室,电话:0391-663379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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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