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行为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行为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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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 网技支队 | |||
调查取证 |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 网技支队 | |||
告 知 | 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 网技支队 | |||
决 定 |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 济源市公安局 | |||
送 达 |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 网技支队 | |||
执 行 |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网技支队 | |||
结 案 | 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 网技支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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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监督方式 | 1.拨打110咨询反映; 2.到济源市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 3.信函投诉:济源市公安局信访科,通讯地址:济源市公安局,邮政编码459000; 4.纪检监察投诉: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391-6693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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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公安局或者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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