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外国人不服从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管理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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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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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 出入境管理科 | |||
调查取证 |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 出入境管理科 | |||
告 知 | 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 出入境管理科 | |||
决 定 |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 济源市公安局 | |||
送 达 |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 出入境管理科 | |||
执 行 |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出入境管理科 | |||
结 案 | 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 出入境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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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B区公安出入境窗口,电话:0391-6692002;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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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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