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310003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七)项负责示范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三)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1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依据收到的检验报告进行复查)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监督 | 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后处理。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
审查 | 依法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
决定 | 作出抽样复查结论。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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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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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