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CJ18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裁决 | ||
| 事项名称 |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 |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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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受 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客运管理科 | |||
| 审 查 |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裁决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 客运管理科 | |||
| 决 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裁决或不予裁决的决定(不予裁决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裁定书,法定告知。 | 客运管理科 | |||
| 送 达 |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 客运管理科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 客运管理科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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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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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1.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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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