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应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案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网技支队
调查取证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网技支队
告 知 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网技支队
决 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济源市公安局
送 达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网技支队
执 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网技支队
结 案 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网技支队
追责情形 履行互联网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B区公安窗口,电话:0391-6692002;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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