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80006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船舶设计图纸审核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13号主要职责第2条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09令)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规范性文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交海发〔2000〕586号):凡从事船舶图纸审查、船舶及产品检验并签署审查意见或签发相应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具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资质认可。经认可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颁发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
《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检〔2006〕307号) 第四条:船舶初次检验包括审图和实船初次检验。审图是船舶初次检验的首要环节。审图机构签发的审图意见书仅在该审图机构所属的船舶检验机构管辖范围内有效。图纸上的印章必须与审图意见书共同使用方才有效。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综合行政执法支
审 查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审核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综合行政执法支
决 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审核决定书,法定告知。 综合行政执法支
送 达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综合行政执法支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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