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处置地质灾害险情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大峪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4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九)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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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制定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方案,方案应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检查人员等内容;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审查 | 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开展巡回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决定 | 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强化对地质灾害险情的监督检查及处理;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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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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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大峪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0391-603571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大峪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35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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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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