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330007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4号对应职责第六条第(十四)项、内设机构第七条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政策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附件1第二批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75项对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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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决 定 | 以红头文件形式进行批复(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送 达 | 领取以红头文件形式进行的批复(或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书面告知)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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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教育体育局东区219室:0391-662785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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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